殡仪车运送遗体应遵循哪些程序?
各个地方的规定不一样,你可以向当地殡葬管理部门、交通管理部门咨询。
为规范我县殡葬车辆运行行为,保证殡葬改革进一步深化,根据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第八条、第十三条第一款、第十六条的规定,现就殡葬车辆运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.每个乡镇、开发区配备1-2辆专用殡葬车辆,经县殡仪馆认可,由县殡仪馆与当地民政部门共同管理。
2、殡葬专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公共卫生要求,按规定缴纳费用,参加车辆保险,证照齐全,喷绘殡葬专用车辆标识。县车管所、县殡仪馆每年1月31日前组织车辆年检,对未按年检规定运营的车辆,经核实后予以暂扣或取消运营资格。
3、各镇殡葬专用车辆必须在民政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运行,严格执行遗体就近火化的规定,未经县殡仪馆批准,严禁将遗体运出县域火化。
4.严厉查处违法营运殡葬车辆,对营运报废车辆的,坚决取缔,强制报废,对办理手续费不足的,予以暂时扣留,待办妥手续、缴纳全额费用后,方可继续营运。
五、加强协调配合。县级公安、交通、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,加大执法力度,定期组织检查,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、规范。

扩展信息:
殡葬管理处可以查阅死亡证明档案吗?
如果找不到,有几种凭证类型以及获取它们的条件:
1.在医疗卫生单位死亡的,需提供《死亡医学证明书》;

2.公民正常死亡,不能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,需提供居民(村)委员会或者卫生站(站)出具的证明;
3、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判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,需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。
4、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,暂住地户籍机关根据死亡者暂住地户主、宾馆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的申报,及时将死亡者姓名、死亡地点、时间、原因等告知死亡者。死亡者常住地户籍机关应当予以死亡登记,并注销户籍。常住地户籍机关也应当根据死亡者家属的申报予以死亡登记。如有可疑情况,可与死亡地户籍机关联系核实。
5、如发现来历不明或路过死亡的人员,户籍机关应联系有关部门处理。如能查明死者姓名、常住地、死亡原因的,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籍机关办理死亡登记,注销户口;如不能查明来历的,应将已查明的事项及死亡情况登记备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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